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佚名

的强制行为。“说白了就是用行政手段把利润拿走。”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副社长王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套教材的开发投资数以百万元计,甚至上千万元。教材‘租型’意味着原创单位投资、组织编写教材,并且通过了国家教材审查后,在即将印刷、发行和销售时,却必须通过‘租型’这种‘留下买路钱’的方式,把大部分利益转让给没有著作权的地方出版集团,原创出版社只能获取很少的利润”。

  王社长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不实行“租型”的做法,即教材原创单位直接将胶片交给印刷厂,按照各省教育厅或新华书店汇总确定的订数印刷教材,那么,教材原创单位按约占教材总价的42%支付印刷厂印制教材的纸款、印刷款、装订费等费用后,各省新华书店按教材总价的72%支付教材原创单位的教材款,即教材原创单位的毛利为教材总价的30%(72%至42%)。

  而“租型”的结果则意味着,一方面,教材原创单位只能获得3%的“租型”费;另一方面,“租型”单位(地方出版集团)的利润为:教材总价的教材款(72%)-印刷厂费用(42%)-“租型”费(3%)=27%。即“租型”单位与教材原创单位的利润比为9:1。

  “租型”使教材修订维护入不敷出

  从前面的计算可以看出,地方出版集团在无任何创造劳动、无需承担任何风险的前提下即可获取90%的出版利润;而花费数年时间、数百万元研发资金的教材原创单位,只能获取出版利润的10%。这必然导致众多出版单位一致反对。

  同时,优质的教材需要原创出版单位不断的投资和完善。前期巨额投资研发的教材被强制“租型”后,教材原创单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微薄利润空间被严重剥夺,教材原创单位要想在教材多种版本并存、国家严格限价的情况下,只用3%比例的“租型”费来弥补新课标教材前期开发的巨额投入,实在入不敷出。独立投资近亿元,经过8年多的教材研发和市场推广,北师大教材全国市场占有率为25%,仅次于人教版教材。教材被强制租型后,他们只拿到3%的“租型”费,而他们还要给编写人员2%的版税,剩下的1%,根本不够支付被“租型”地区的教材维护、修订、培训费用。

  由于“租型”教材面市时,书上的署名是原创出版社,无“租型”单位的署名。因此,“租型”单位普遍对新课标教材后期服务缺乏动力;有些单位为节省培训经费,通过降低标准,减少培训人次或场次等手段,敷衍了事,致使教材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记者采访了多家出版单位,他们均明确表示:“教材“租型”没有道理,要求直供教材,自己服务师生”。

  教材“租型”严重违法专家建议应废止

  教材出版单位对“租型”的不满和强制“租型”的弊端,引发了法学学者的关注。王家福等法学专家一致认为,教材“租型”这种做法不仅侵犯了教材原创单位的合法利益,也违反了《著作权法》、《行政许可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知识产权法专家吴汉东说,一套教材从立项审批、编写、审查、实验,到推广、使用、培训,凝聚了大批编者的创造性劳动。教材原创单位天然拥有教材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包括作品的出版、发行等各项权利。未经原创单位的同意,其他人不得行使其专有权利。原创社享有专有出版权,这是私权利,应由平等的民事主体自行协商处理。政府不应以公权力的手段来实现原创出版社和非原创社之间的权利转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民商法专家王利明说,地方政府颁发文件强制“租型”,进行市场的地区封锁,排挤外来者,为本地区的出版集团谋取利益,这种显失公平的做法,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侵害了教材原创单位的著作权及专有出版权。

  “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区市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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